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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5 13:43:34   来源: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各类技能人才积极参加高技能培训,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特制定《舟山市普陀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组织部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1年8月10日
 
 
 

舟山市普陀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普委办[2011]59号)精神,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各类技能人才积极参加高技能培训,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我区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及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等,下同)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奖励,应以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依据。
(二)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的我区培训机构或企业。紧缺职业(工种)以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舟山市普陀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准,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奖励,可放宽到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奖励条件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区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或参加我区指定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当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相应等级培养经费奖励条件。
培训机构和企业申请高技能人才和紧缺职业培养奖励经费,应具备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和核准的职业(工种),举办高技能和紧缺职业培训,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
三、资金来源
每年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培养奖励标准: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职业 (工种) 技术含量和培养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取得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人400元和500元的培养经费奖励;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高技能培训(含输送优秀员工至高等院校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养经费奖励。
渔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士兵等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应按原规定享受各项培训补贴后再予以补足差额。
(二)企业培养奖励标准:企业经批准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组织参加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奖励企业600元、1000元、1500元。
(三)其他培养奖励标准:对评为区级“首席技师”的职工,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奖励。对我区职业院校的学生考取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考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对职业院校毕业生或企业优秀员工经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去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深造并取得高技能技术等级证书且愿意回企业工作的,由区人才办和选送企业共同负担培训学习费用,其中学费、书费、住宿费等由区人才办在限额内全额负担,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申报程序
高技能人才(含紧缺职业)培养奖励资金,由培训机构或企业申报,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帐户。申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培训机构申请培养奖励经费程序: 
  1、承担培养任务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结束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奖励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经费申报表(附件1);
    (2)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奖励人员名册表(附件2);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学员户籍证明或在我区就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2、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帐户。 
  3、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的,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应将预收的培训费在奖励额度内全额返还给学员,并将学员领取的凭证上交区高技办。
  (二)企业申请培养奖励经费程序:
       1、企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政府奖励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经费申报表(附件1); 
 (2)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奖励人员名册表(附件2);
 (3)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在本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2、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企业帐户。
六、组织管理
(一)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要认真做好培训相关资料及经费收支的台帐记录和收集整理,以备查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对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尊重高技能人才、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奖励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经费申报表》
附件2:《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培养奖励人员名册表》

 

舟山市普陀区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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